1月30日,我們從廣東省政府印發的《廣東省全面推進拆舊復墾促進美麗鄉村建設工作方案(試行)》(簡稱“試行方案”)獲悉,為探索城鄉融合發展新路徑,打好*脫貧攻堅戰,促進美麗鄉村建設,廣東將在全省范圍內推動農村拆舊復墾工作。根據試行方案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在珠三角地區9個地級以上市(不含龍門縣等9個縣市)范圍內出讓商業、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不含“三舊”改造用地,下同)應當與全省農村建設用地拆舊復墾形成的復墾指標掛鉤,沒有復墾指標或復墾指標不足的,不得出讓商業、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使用權。
試行方案提出,廣東將編制村莊規劃,通過拆舊復墾全省農村舊住宅、廢棄宅基地、空心村等閑置建設用地,將復墾騰退出來的建設用地指標(簡稱“復墾指標”)優先保障所在村建設需要后,節余部分以公開交易方式在省內流轉用于城鎮建設。結合美麗鄉村建設和脫貧攻堅總體目標全面推進拆舊復墾,力爭在十年內全面完成全省農村舊住宅、廢棄宅基地、空心村等閑置建設用地的拆舊復墾,促進扶貧開發和易地扶貧搬遷,有效解決農村建設用地閑置等問題。
拆舊必須充分尊重農民意愿 復墾形成的農地歸原土地使用人
根據試行方案要求,廣東省農村拆舊復墾工作,必須充分尊重農民意愿,不得強行拆遷,不得強迫命令,不得攤派任務。強化后期管護,未經批準,嚴禁擅自用于非農建設。
試行方案規定,拆舊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具體實施。具體來說,在拆舊環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根據村莊規劃和農戶等土地使用權人提出的拆舊意愿,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統一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拆舊申請,并附拆舊明細表,明確拆舊后土地用于復墾的范圍。農戶提出宅基地拆舊復墾意愿的,應當提供有其他合法穩定住所的證明材料。農村宅基地應按“一戶一宅”要求嚴格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申請后應當進行實地核實,并將拆舊土地權利人、拆舊面積以及拆舊后土地用于復墾的范圍情況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出具同意拆舊的意見。拆舊工作完成后,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復核,對納入復墾范圍的土地進行登記造冊,對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土地使用權人核發《退出建設用地證明書》。復墾后形成的農用地仍由原土地使用權人按農用地用途使用。
為加強復墾土地質量驗收監管,嚴禁弄虛作假、以次充好,試行方案還要求,復墾按項目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為復墾項目業主向縣級國土部門申報和組織實施復墾項目,縣級國土部門負責復墾項目立項審批。擬復墾為耕地的,按照開發補充耕地項目規定執行。復墾項目由縣級國土部門會同同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林業部門組織驗收并核發驗收確認函,地級以上市國土部門要加強監管和抽查。復墾項目(含復墾為耕地的項目,下同)驗收后,由縣級國土部門逐級向省報備。
復墾指標納入統一平臺公開交易 75%的凈收益歸建設土地使用人
試行方案要求,有關復墾指標的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
完成復墾項目報備后形成的復墾指標通過廣州耕地儲備指標交易中心設立的交易平臺進行公開交易,各地級以上市、縣(市)人民政府是拆舊復墾指標的購買和出售主體。交易價格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復墾指標交易*保護價。
值得注意的是,方案還規定在廣東省2277個省定貧困村,以及韶關市乳源瑤族自治縣等34個縣(市、區)拆舊復墾形成的復墾指標享有優先交易的權利。各地級以上市對本市范圍內拆舊復墾形成的復墾指標在相同報價的情況下有優先購買權。
復墾指標供不應求怎么辦?方案規定,各地級以上市有復墾指標需求但交易平臺可購買復墾指標不足的,省國土資源廳可按照市申報需求情況下達復墾周轉指標。復墾周轉指標在使用時具有復墾指標同等功能,各地級以上市、縣(市)應及時通過在交易平臺購買復墾指標歸還省下達的復墾周轉指標。各地可根據取得的復墾指標和復墾周轉指標情況,依法安排城鎮建設用地,根據國家有關增減掛鉤政策,報批時不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當年未使用完畢的復墾指標自動結轉到下一年度使用。
由于納入拆舊復墾的閑置建設用地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人分屬不同主體,而拆舊復墾工作本身需要一定成本,那么將來交易產生的復墾指標收益如何分配呢?試行方案也有規定,復墾指標收益扣除成本后,凈收益按5%、5%、15%和75%的比例分配給縣級財政、鎮級財政、土地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縣、鎮及土地所有權人獲得的復墾指標收益應當全部用于美麗鄉村建設。
為切實保護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房屋所有權,保障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受益權。試行方案強調,縣(市)人民政府在參與復墾指標公開交易活動時,應當根據《退出建設用地證明書》和出售復墾指標情況,編制和提交根據省收益分配規則編制的收益分配明細。復墾指標成交后,交易平臺根據收益分配明細將指標成交價款劃轉縣、鎮級財政、土地所有權人和農戶等土地使用權人賬戶,嚴禁克扣、截留、挪用。
對于農戶拆舊退出的土地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安排用于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用途而未被納入復墾范圍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并參照納入復墾范圍土地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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