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我們村的婦女,外嫁的土地就收回了,嫁過來的也不會給土地。這次改革后,無論外嫁還是嫁過來的婦女,都可以分得土地,入股村里的合作社,每年拿到分紅。”全國人大代表、貴州省安順市平壩區塘約村黨總支書記左文學介紹道,在土地制度改革中,村里特別關注婦女權益保護。
然而,在全國很多地區,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保護并不樂觀。“全國婦聯委托農業部農研中心在固定觀察點做的抽樣調查顯示,30.4%的女性在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上沒有登記姓名,80.2%的女性在宅基地使用權證上沒有登記姓名。”全國政協委員、全國婦聯原副主席崔郁呼吁,婦女的財產權益雖然在《婦女權益保障法》《農村土地承包法》中有明確規定,但需要深化改革相關立法、政策和措施配套,才能使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和保障婦女土地權益的法律精神獲得真正落實。
農村失地人群中婦女占七成
“目前沒有土地的農村人群中,農村婦女占70%。其中,從未分過土地的占26.3%,因結婚而失去土地的占43.8%,因離婚而失去土地的占0.7%。農村婦女失去土地比例呈逐年上升趨勢。”全國政協委員、九三學社河南省委主委張亞忠告訴記者。
這背后有著深刻復雜的原因。崔郁說,在農村,按照“從夫居”的傳統,婦女成年前后分別屬于兩個家庭,離婚再婚婦女更復雜。傳統規則使得婦女對于家庭共有財產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決策權無法得到保障。而多數農村婦女離婚后如果不能及時再婚,往往就會陷入“房無一間、地無一壟”的境地。2016-2017年全國婦聯本級收到婦女土地權益相關投訴8807件次,比前兩年增長182%。
崔郁介紹,2014年,農業部與全國婦聯在總結安徽鳳陽等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提出“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簿和權證上寫上婦女名字”,以實現農村婦女“證上有名、名下有權”。2016年12月,國土資源部下發文件規定:農村婦女作為家庭成員,其宅基地權益應記載到不動產登記簿及權屬證書上。農村婦女因婚嫁離開原農民集體,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權的,應依法予以確權登記,同時注銷其原宅基地使用權。但由于種種原因,這些政策在落實上還有待加強。
立法應明確農戶家庭成員平等享有財產權
“立法中應明確家庭成員對家庭財產享有平等權益。”崔郁建議,在正在修改的《農村土地承包法》中增加“農戶內家庭成員依法享有平等權益”的原則表述,與之相配套,在正在編纂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明確“家庭成員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等家庭共有財產,家庭關系解體時,可以獲得合理補償。”
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受到侵害后,缺乏有效的法律救助,這也是侵權事件不斷增加的重要原因。“有的地方法院要么對農村婦女土地維權案件不予立案,要么因法律規定不明確難以公正判決,要么判決了卻執行不了。”張亞忠說,司法機構應有針對性地提供救濟措施,特別是針對文化程度不高、經濟條件比較差的婦女,在訴訟中應開辟綠色通道,簡化法律訴訟程序。建議在農村社區推行社工組織,通過社工鏈接政府、婦聯、社區、村委等機構的資源,對土地權益受到侵害的農村婦女實現多元化救助。
用政策法規規范不合理的村規民約
“許多農村地區的村規民約與政策法規相抵觸,存在著侵犯婦女土地權益的內容。”張亞忠說,比如對未婚女子不分配土地或者給予未婚女子少于男子的土地;外嫁婦女戶口必須遷出本村,收回其結婚前在娘家承包的土地;強制收回離婚婦女、喪偶婦女的土地等。現有的法律對村規民約的監督制約也是一個盲區。
為此,張亞忠建議,應當強化村規民約的審查和修訂工作,依法取締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村規民約,明確和制定政府監督、管理村規民約的相關權限和程序。
對不合理的村規民約,崔郁提出建議,民政部加快出臺規范村規民約制定程序的有關政策,通過明確議事原則、增加前置合法性審查程序等,引導村民在民主決策中落實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維護農村婦女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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