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關之所以不按照科研農產品的“天價”定罪量刑,既是因為刑法的謙抑性,也是充分考慮了偷盜者的主觀動機和社會的普遍認知
近日,湖南農業大學學生發帖稱,學校在瀏陽實習基地種的玉米、棉花等科研成果被當地村民偷盜。7月9日,湖南農業大學瀏陽實習基地一位老師告訴記者,此次被偷盜*嚴重的是學校獲得審批的一個玉米新品種,一旦被擴散出去,損失或達上千萬元。湖南省沿溪鎮當日發布通報稱,涉事4人已被依法詢問,正在組織村民歸還所拿農產品。
科研農產品被不明真相的群眾偷盜并非罕見的奇聞,筆者隨便在網上搜索下關鍵詞就能找到很多類似案例。這些種在試驗田的農產品被科研人員視為珍寶,其間接的市場價值遠超普通的同類農產品,但是在不明真相的群眾眼中這些科研農產品則十分普通,偷盜者與科研機構之間的認識差距讓此類案件頗具爭議性。發生在2003年的“天價葡萄案”早已經對這種爭議下了結論,盡管科研機構認為被農民工偷吃的葡萄價值很高,但是司法機關*終還是將被偷葡萄的價值按照市場價格認定,*終偷吃科研葡萄的農民工未被認定為犯罪。
司法機關之所以不按照科研農產品的“天價”定罪量刑,既是因為刑法的謙抑性,也是充分考慮了偷盜者的主觀動機和社會的普遍認知,在廣大農村,偷瓜摘棗屬于司空見慣的小事情,很少被認為是違法犯罪。而且《*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規定,盜竊的數額是指行為人竊取的公私財物本身的數額,而不包括給被盜者所造成的間接損失。因為法律的規定以及判例的影響,“天價葡萄案”之后類似的科研農產品被盜案基本都是按照一般違法處理。
雖然偷盜科研農產品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大,但是對科研機構及科研人員造成的損失卻是實實在在,尤其是經年累月的時間精力投入不是金錢能夠衡量,有些學生甚至因為科研農產品被偷盜而無法按期畢業,這些偷盜行為還影響了技術研發的進程。所以說,保護好科研農產品具有現實的緊迫性,總體來看,防止科研農產品被偷還是需要綜合施策,切實避免這種難以挽回損失的事件再次發生。
首先,科研機構要高度重視試驗田的安全。試驗田基本處于開放的野外,面積大且與普通農田阡陌相連,安全保障具有難度,既然科研項目都有專項經費,科研機構就應該將加強安保作為正常的開支項目,購買技防設備,完善人防機制。其次,執法機關應該聯合科研機構進行專題宣傳。要讓試驗田周邊群眾深刻了解科研農產品的價值,知曉偷盜行為對科研機構造成的嚴重后果,要讓宣傳工作實現全覆蓋,建立多渠道的舉報機制并設立舉報獎勵。再次,相關立法機關可以對偷盜科研農產品的行為設置特別處罰條款,既要尊重刑法的基本原則、基本內容,也要有別于一般偷盜行為。
妥善保護好科研農產品的安全,其實就是保護創新精神、呵護專注情懷,要充分吸取科研農產品被盜竊案件的深刻教訓,亡羊補牢及時綜合施策,切實保護好創新成果,利用好法律制度給群眾打好預防針,讓普通群眾對科研人員的辛勤付出心存敬畏。
科研玉米被盜,不應只算經濟賬。由此暴露出來的諸多問題,更值得高校科研機構反思。對于造福農業的新品種農產品的研究開發工作,不能滿足于科研機構及人員關起門來搞研究,應做好相關信息的發布工作,尤其要做好科普宣傳,告知群眾新品種農產品研究對于發展現代農業的重要價值,使人們對科研農產品產生敬畏。要加強對農研基地的日常管理和防范,不給偷盜者可乘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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