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青島市公安局印發了《關于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工作的實施細則》,明確了公民遷入青島市城區、新區、縣域、農村的條件及辦理程序、辦理時限和要求。
《細則》要求,公民戶口遷移遵循實際居住、人戶一致和條件準入原則。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和具有戶口管理職能的公安派出所(含邊防派出所,下同)具體負責本轄區的戶口登記管理工作。嚴格限制城鎮居民到農村落戶,對實際居住生活在農村,擁有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并且以農林牧漁業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可以申請將戶口遷入農村居住地。對城鎮居民違反規定在農村購置宅基地的,一律不予批準落戶。
青島市以外常住戶口居民,可通過人才引進落戶、居住落戶、投靠親屬落戶、積分落戶、引進項目落戶、政策落戶等方式,按照《細則》相關規定持有效證件和材料辦理遷入城區,實施范圍包括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城陽區。在新區購買單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積達到60平方米以上,取得不動產權證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申請遷入新區,實施范圍包括青島西海岸新區、紅島經濟區、即墨區。在城鎮無合法固定住所和穩定收入,實際居住生活在農村,擁有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并且以農林牧漁業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員,可以申請將本人戶口遷入原籍農村居住地;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均在城鎮無合法固定住所且投靠人在城鎮無穩定工作,實際居住生活在農村,可以申請辦理夫妻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夫妻一方服兵役、出國(境)定居或者死亡的,另一方確與配偶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可以投靠配偶父母落戶。以上申請需持指定材料到落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由公安分(市)局核準或報市公安局核準。其中,遷入城區、新區和農村的省外人員應當提供準予遷入證明和戶口遷移證。本市以外常住戶口居民可以按照三市的相關落戶政策辦理遷入膠州市、平度市及萊西市城鎮區域。
《細則》明確,戶口登記事項,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公安派出所應當當場辦理。對戶口申報事項進行審查時,發現需要進一步核實確認相關信息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結。特殊情況下可依規定適當延長。除當場辦理的戶口遷移事項外,不能在規定時限內做出決定的,應當由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并且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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